服务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抚州市无偿献血服务志愿者协会。
第二条 本会是是由热爱无偿献血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组成,在红十字会领导下,以社会公益性事业推动无偿献血及拓展其他为目的,是“自发形成、自愿参与、自主管理、自我完善”为原则的志愿工作者服务团体。
第三条抚州市红十字会无偿献血志愿者服务队(简称服务队),于2007年6月14日由抚州市红十字会批准成立,是在抚州市中心血站的指导下,由无偿献血者和关心支持无偿献血事业的各界爱心人士共同组成,以推动我市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等公益事业为目的的群众性、专业性志愿工作者组织。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1)弘扬时代精神,无私奉献,服务他人奉献社会;保障人的生命和健康,开展人道主义社会服务;推动无偿献血事业,传播精神文明,促进和平进步;
(2)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宣传无偿献血知识及相关政策;
(3)招募自愿无偿献血者,建立应急流动血库,保障临床用血安全;
(4)组织无偿献血者开展联谊活动,鼓励献血者实施自救、互救;
(5)为无偿献血活动提供志愿服务;
(6)规划、组织、协调、指导无偿献血志愿服务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五条 会员入会条件:
(1)在我市有一次以上无偿献血经历,身体健康,热心无偿献血事业;
(2)有相对固定的住所或职业,具有完全民事能力者;
(3)自觉遵守《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管理办法》和《抚州市红十字会无偿献血志愿者服务队管理办法(试行)》;
(4)自愿无偿付出个人资源,能自觉做到优质服务、微笑服务,待人亲切和蔼,耐心细致,语言文明,有较好的与人沟通、交流能力,积极主动地参与无偿献血的宣传发动工作;
(5)有良好的团队精神,自觉维护志愿服务队和志愿者的形象和荣誉。
第六条 会员入会程序:
(1)由本人亲自填写《抚州市红十字无偿献血志愿者服务队登记表》,交一寸彩照三张;
(2)由服务队办公室人员为新队员进行登记、编号、并将个人资料输入电脑,按专业档案管理程序进行统一管理;
(3)接受“初级培训”、笔试考试成绩合格,三个月内服务工时满30个小时(试用期),并通过服务队考察后,转为正式志愿工作者。
(4)由服务队办公室人员发放工牌、服装和《抚州市红十字会无偿献血志愿者服务队手册》。(5)每个志愿工作者可以选择一个或数个分队,在志愿服务队的安排下参加志愿服务等活动。
第七条 无偿献血志愿工作者权利:
有自愿加入、自愿退出的权利;有参加各项志愿服务、相关活动及培训交流的权利;有对服务队或队员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的权利;有参加服务队内部的选举或被选举的权利;有获得红十字志愿服务的必要条件和保障的权利;有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无偿献血志愿工作者应履行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本管理办法及有关的规范、制度和决议;
(2)积极参加服务队组织或倡导的各项活动和志愿服务,完成已承诺的工作任务,每年服务时间基数定为48小时;
(3)遵循并宣传红十字会及本队的宗旨,自觉维护志愿者服务队的形象及声誉,以实际行动为促进献血捐干细胞事业发展贡献力量;
(4)学习、掌握无偿献血及红十字运动相关的法律规章和科普知识、服务技巧,不断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和实际操作能力;
(5)在率先进行定期献血和机采成分血的基础上,积极宣传捐血救人,无损己身、奉献社会和“我健康、我献血、我快乐”的切身感受,传播将安全优质的血液奉献给亟待输血延续生命的伤病患者的理念,动员更多的健康适龄者献血捐干细胞;
(6)志愿服务时不得推介与无偿献血及红十字运动无关的业务或不科学的理念,不得通过志愿服务谋取私利;
(7)自觉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不询问服务对象的隐私,如无意间涉及到服务对象的隐私时,要予以保密;
(8)妥善使用和保管志愿者服务证和志愿者标志。在参加志愿服务或集体活动时必须穿统一的志愿者服并按要求着装,佩戴统一制作的志愿服务卡,服从领导、听从指挥、顾全大局、维护团体及个人形象。
第九条 志愿者之间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志愿者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拟离队时,应提出书面离队申请,由其本人递交或请他人转交到服务队办公室。服务队办公室接到离队申请后,应组织有关队干部研究,于收到书面申请十五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办理有关离队手续及备案。在受理申请期间,原则上不再安排申请人进行志愿服务等活动。
第十一条 对表现优秀的 “星级”志愿者,在离队时,可颁发《抚州市红十字会无偿献血志愿者离队荣誉证书》。对表现突出并获得过市级以上“优秀志愿者”等称号的志愿者,在离队时可酌情授予荣誉队员等荣誉称号。
第十二条 根据《抚州市红十字会无偿献血志愿者服务队管理办法》(暂行)第四十九条规定:“凡志愿工作者及各级队长、副队长工作成绩突出者,可评选为优秀志愿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