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办法
抚州市红十字会无偿献血志愿者服务队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无偿献血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有效地发挥志愿工作者参与无偿献血宣传、招募和志愿服务的身份优势,进一步规范无偿献血志愿者服务队的内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国红十字会章程》、《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管理办法》、《江西省红十字会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抚州市红十字无偿献血志愿者服务队管理办法》(暂行)。
第二条 抚州市红十字会无偿献血志愿者服务队(简称服务队),于2007年6月14日由抚州市红十字会批准成立,是在抚州市中心血站的指导下,由无偿献血者和关心支持无偿献血事业的各界爱心人士共同组成,以推动我市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等公益事业为目的的群众性、专业性志愿工作者组织。
第三条 服务队遵循红十字运动的七项基本原则,协助推动我市献血捐干细胞事业的发
展,提倡和发扬红十字“人道、博爱、奉献”精神,开展无偿献血宣传、招募和志愿服务,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传播文明,促进社会和谐进步。
第四条 服务队的标志,(待定)。要求:她既代表抚州市,也要代表着美丽的生命。
第二章 服务队管理
第五条 服务队组织结构:
志愿者服务队(设队委会),下设服务队办公室、宣传策划队、捐献机采成分血和造血干细胞志愿者招募分队、稀有血型应急献血志愿者招募分队和志愿服务队。志愿服务分队又下设各县(市、区、院校)志愿服务分队。
第六条 队干部的设立与聘任:
(1)志愿工作者服务队设大队长1名,由中心血站兼任,副大队长2名,由全体队员选举产生。队长、副队长产生后报市红十字会备案。(队委会委员:由市红十字会负责人、市献血办负责人、市中心血站负责人、市无偿献血形象代言人、服务队大队长和副大队长、各分队队长、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2)服务队办公室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由服务队聘任;
(3)各分队设队长1名,副队长1-2名,采取自荐、推荐和竞选的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服务队聘任。队干部每届任期4年,可以连任。志愿服务分队下设值日长若干名,采取推荐、自荐的方式从资深志愿者中产生, 由队委会组织筛选,经培训及试用合格后,由服务队聘任。
第七条 各分队应于每年十二月二十日前,向队办公室提交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队办公室负责编制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并向队委会报告,同时将有价值的统计、考核和总结资料整理存档。
第八条 队干部的考评:每年进行一次民主考评。考评方法:由本队办公室组织志愿者代表,对队干部进行无记名投票考评。考评设: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层次。考评结果作为队干部换届选聘的重要参考依据。队干部的考评标准:(1)优秀:当年被评为优秀志愿者,并且获得80%以上优秀票者;(2)称职:优秀票和称职票达80%以上者;(3)基本称职:优秀、称职和基本称职票达80%以上者;(4)不称职:不称职票在60%以上者。由服务队办公室和志愿服务队综合考评
第九条 队干部的授予荣誉:每年进行一次表彰, 由市红十会授予“优秀队干部”或“先进工作者”称号;对卸任或辞职的优秀队干部,根据本人意愿和实际情况,酌情授予顾问、荣誉顾问、荣誉队长和荣誉队干部等荣誉称号。
第三章 服务队任务与职责
第十条 服务队任务:
1、协助市红十字会、市献血办公室开展无偿献血宣传等相关的公益性活动,推动我市无偿献血工作的深入开展。主要工作范围:(1)组织志愿者为献血者或有献血意向的人士提供咨询和服务,与捐血者“零距离”地沟通、交流,消除献血者的紧张心理,营造一种温馨和谐的献血环境,使得献血献爱心的过程在轻松愉快的气氛中度过;(2)动员、组织个人和集体参加无偿献血、应急献血,满足我市临床用血需要并保障突发性事件时的应急用血及血型严重偏型时的血液供应;(3) 鼓励和动员献血者定期献血,壮大我市的献血者队伍;(4)宣传科学献血知识,动员献血者加入无偿捐献机采成分血的行列;(5)协助建立稀有血型应急血库,保障本市稀有血型患者的血液供给。
2、协助、监督市献血办和市中心血站的工作人员做好优质服务工作,并与献血办及血站保持沟通联络。
第十一条 服务队职责:
(1)大力组织、动员广大市民积极参与无偿献血工作,尽自己的能力并通过亲身体会宣传无偿献血和“我为人人,人人为我”、“我健康、我献血、我快乐”的理念;(2)组织广大献血者积极参加机采成分血液;(3)征召稀有血型应急献血志愿者,在急诊抢救中实施自救互救;(4)为“中华骨髓库”征召非血缘关系造血干细胞捐献志愿者;(5)组织志愿工作者为无偿献血者提供咨询服务;(6)为使无偿献血工作稳定,持续向前发展,志愿工作者应积极献计献策。
第十二条 各分队工作职责:
(1)服务队办公室:负责服务队日常工作,发展志愿者队伍,组织召开服务队的有关会议,负责协调、沟通志愿工作者与市献血办及中心血站的关系,接待来信来电来访,做好服务队上传下达等有关工作。
(2)宣传策划队:策划并参与各类媒体对无偿献血、捐献机采成分血、捐造血干细胞的舆论宣传工作,采用各种宣传形式如撰写稿件、发放宣传小册、宣传名片等,普及血液常识,协助做好无偿献血、科学献血和捐献造血干细胞的宣传工作。
(3)志愿服务队:发展志愿工作者队伍,开展志愿服务工作。
(4)捐献机采成分血和造血干细胞招募分队: 征召捐献机采成分血志愿者,协调机采服务时间;征召捐献造血干细胞志愿者;
(5)稀有血型应急献血志愿者招募队:征召RH(阴性)等稀有血型应急捐血志愿者,对新发现稀有血型献血者及时发展成分队成员,保持新老会员的联络并定期开展活动,保障急需。
第四章 无偿献血志愿工作者
第十三条 无偿献血志愿工作者(简称志愿者)是指志愿参加无偿献血志愿服务活动,不以获得报酬为目的,以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体能和资源,自愿为无偿献血提供公益性服务的热心人士。
第十四条 无偿献血者及热心无偿献血事业的各界人士均可申请加入服务队,服务队实行入队自愿、离队自由的原则。入队的先决条件必须无条件遵守红十字会章程、履行无偿献血志愿者义务、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志愿者注册应具备下列条件:
(1)在我市有一次以上无偿献血经历,身体健康,热心无偿献血事业;(2)有相对固定的住所或职业,具有完全民事能力者;(3)自觉遵守《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管理办法》和《抚州市红十字会无偿献血志愿者服务队管理办法(试行)》;(4)自愿无偿付出个人资源,能自觉做到优质服务、微笑服务,待人亲切和蔼,耐心细致,语言文明,有较好的与人沟通、交流能力,积极主动地参与无偿献血的宣传发动工作;(5)有良好的团队精神,自觉维护志愿服务队和志愿者的形象和荣誉。
第十六条 注册登记和入会程序:
(1)由本人亲自填写《抚州市红十字无偿献血志愿者服务队登记表》,交一寸彩照三张;
(2)由服务队办公室人员为新队员进行登记、编号、并将个人资料输入电脑,按专业档案管理程序进行统一管理;
(3)接受“初级培训”、笔试考试成绩合格,三个月内服务工时满30个小时(试用期),并通过服务队考察后,转为正式志愿工作者。
(4)由服务队办公室人员发放工牌、服装和《抚州市红十字会无偿献血志愿者服务队手册》。(5)每个志愿工作者可以选择一个或数个分队,在志愿服务队的安排下参加志愿服务等活动。
第十七条 无偿献血志愿工作者权利:有自愿加入、自愿退出的权利;有参加各项志愿服务、相关活动及培训交流的权利;有对服务队或队员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的权利;有参加服务队内部的选举或被选举的权利;有获得红十字志愿服务的必要条件和保障的权利;有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无偿献血志愿工作者应履行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本管理办法及有关的规范、制度和决议;
(2)积极参加服务队组织或倡导的各项活动和志愿服务,完成已承诺的工作任务,每年服务时间基数定为48小时;
(3)遵循并宣传红十字会及本队的宗旨,自觉维护志愿者服务队的形象及声誉,以实际行动为促进献血捐干细胞事业发展贡献力量;
(4)学习、掌握无偿献血及红十字运动相关的法律规章和科普知识、服务技巧,不断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和实际操作能力;
(5)在率先进行定期献血和机采成分血的基础上,积极宣传捐血救人,无损己身、奉献社会和“我健康、我献血、我快乐”的切身感受,传播将安全优质的血液奉献给亟待输血延续生命的伤病患者的理念,动员更多的健康适龄者献血捐干细胞;
( 6)志愿服务时不得推介与无偿献血及红十字运动无关的业务或不科学的理念,不得通过志愿服务谋取私利;
( 7)自觉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不询问服务对象的隐私,如无意间涉及到服务对象的隐私时,要予以保密;
(8)妥善使用和保管志愿者服务证和志愿者标志。在参加志愿服务或集体活动时必须穿统一的志愿者服并按要求着装,佩戴统一制作的志愿服务卡,服从领导、听从指挥、顾全大局、维护团体及个人形象。
第十九条 志愿者之间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志愿者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拟离队时,应提出书面离队申请,由其本人递交或请他人转交到服务队办公室。服务队办公室接到离队申请后,应组织有关队干部研究,于收到书面申请十五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办理有关离队手续及备案。在受理申请期间,原则上不再安排申请人进行志愿服务等活动。
第二十一条 对表现优秀的 “星级”志愿者,在离队时,可颁发《抚州市红十字会无偿献血志愿者离队荣誉证书》。对表现突出并获得过市级以上“优秀志愿者”等称号的志愿者,在离队时可酌情授予荣誉队员等荣誉称号。
第五章 志愿服务行为规范
第二十一条 志愿者应根据自己的年龄、身体状况及特长等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活动形式。一般情况下,每位队干部每月应参加不少于一个工作日的志愿服务活动。志愿活动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定点服务:指利用业余时间到捐血点或指定地点参加志愿服务活动;(2)社会服务:指在社会活动中利用各种机会,传播科学捐血无损身体的切身感受和健康理念,唤起更多健康适龄者捐血;策划并组织宣传活动;在县(市、区)、单位或社区组织集体捐血或招募志愿者等。
第二十二条 志愿者到捐血点进行志愿服务时,原则上是自行选择时间和服务地点,报服务队值日长或办公室进行排班备案,或由服务队按需求征询志愿者同意后统一安排。每次的服务时间一般为早上9:00至下午5:00,服务地点尽量遵循就近原则,以片区开展服务。
第二十三条 志愿者行为规范:
(1)遵守纪律,忠于职守。需服从组织安排,遵守组织纪律。志愿服务活动坚持自愿参加的原则,但一旦承诺,无论是临时服务还时定期服务,要信守承诺。服务要守时,如因事拖延或不能上岗,必须尽早通知安排活动的志愿服务组织或服务对象,以给予组织有充分时间安排。遇到外籍人员时,要遵守外事纪律。
(2)严格遵守各项制度,尊重并正确使用红十字、无偿献血标志。
(3)尊重社会公德和传统习惯,尊重每一个服务对象、每一个人的个人习惯、传统和信仰,不可将本身的价值观念强加在对方身上,尊重服务对象的私人资料,不准随便公开。
(4)不得私自占有和使用纪念品和公用物资,除某些小赠品是礼节上的需要外,拒绝任何资金或物质礼品馈赠。
(5)在从事捐血宣传、咨询、招募和服务的过程中,要尊重科学,遇到自己尚不十分清楚的问题时,要主动请资深志愿者或从业人员回答。
(6)穿着统一服装或佩带专用标志上岗,衣着整洁,举止端庄,言行文明,态度热情。在服务期间,态度要亲切友善、诚恳热情、耐心细致,创造一流服务品质,展现抚州志愿者的形象;在非正式场合,避免穿着工作服和使用专用标志。
(7)男士忌蓄长发,留胡子;女士避免蓬发遮脸,浓妆艳抹,以淡妆为宜;杜绝酒后或持烟参加志愿服务。
(8)不得在捐血点从事与无偿献血无关的活动。
(9)自发举办联欢聚会或拓展活动时,若无公用经费支持或公用经费不足时,原则上实行AA制。
(10)提倡爱心、真情、合作、奉献、节俭、环保的公益活动理念。
(11)积极以自己的行动宣传、影响、带动更多的人加入红十字志愿者行列,为社会公益事业做贡献。
(12)与采供血机构工作人员和其他志愿者应充分合作、互相鼓励,共同进步,互相关心和爱护;如对采供血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有意见或建议,可直接与当事人沟通,亦可直接或通过服务队办公室、队干部向有关单位领导反映。
第二十四条 志愿者服务注意事项:
(1)服务内容以宣传、招募、引导、指导、服务、监护、迎送六项为主;(2)迎接引导来访者及捐血者时,应注意维护捐血点的现场环境和秩序;指导捐血者填写《捐血登记表》和《捐献机采成分血登记表》等,注意保护捐血者的个人隐私;(3)医生在对捐血者进行查体或问诊时,要主动回避,不得就体检结果等专业问题主动作答;(4)积极与捐血者交流沟通,以消除或缓解紧张情绪;(5)原则上不能进入采血区、隔离区,因工作需要进入采血区时,不得触摸仪器设备和影响专业技术人员的操作;(6)配合从业人员对捐血者的监护和服务时,应指导捐血者注意献血有关事项,可提供水、教三指压法、提醒献血后饮食等;(7)迎送捐血者、来访者离开捐血点时,要用感谢性语言对其予以礼节性送行,并提示、鼓励其符合条件时再次捐血。
第二十五条 志愿者文明礼仪30字规范:
维护良好形象,始终真诚微笑,谨记遵约守时,把握热情尺度,尊重个人隐私。
第二十六条 值日长行为规范:
(1)值日长是服务现场志愿服务活动的现场协调员、辅导员和新队员的实习教员。应依据服务队的各项管理办法、规范及制度,正确引导新队员开展志愿服务;对表现不佳的新队员要及时劝导;不断提高服务技巧、丰富相关科普及政策法规知识。
(2)值日长值班时应佩戴值日长标志,并检查志愿者在服务时是否穿工作服和戴胸牌。离开工作现场或不担任值日长时袖标交回服务场所负责人保管。配合服务现场负责人做好志愿者的签到、服务内容、服务工时记录等工作。
(3)值日长需按约定的时间提前10分钟到位,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溜号,忠于职守、尽职尽责、认真负责;密切关注服务现场的情况,做到灵活、合理、有序的安排志愿者工作及各服务区域志愿者的轮换。
(4)应结合当天到位的志愿者情况,在服务现场进行督导。当遇服务对象少,志愿者人数较多时,在不影响服务现场正常工作秩序的前提下,可组织志愿者进行座谈交流。
(5)在值日过程中,要注意观察服务场所的整体动态,及时协调解决现场发生的矛盾和问题。如遇到特殊情况,应主动与服务场所负责人协商解决或解释,现场解决不了的要及时向上级请示,以保障志愿服务顺利进行。
(6)值日长在志愿服务工作中,要善于总结经验,以促进志愿服务工作效率的提高和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十七条 队干行为规范:
在志愿服务的组织、交流和日常管理中,队干要信守“己所不欲,勿施与人”、“己预立而立人,己预达而达人”;大力培育“三立”,即:立言、立功、立德,以言激行、以功促行、以德督行。善于运用“八多八不”,即:多引导、不强迫,多沟通、不猜疑,多请教、不捏造,多率先、不命令,多包容、不挑剔,多赞扬、不指责,多奉献、不抢功,多关爱、不歧视,用人性化行为推动志愿服务的健康发展。
第六章 志愿服务区位划分及工作细则
第二十八条 志愿服务区位划分为:宣传招募区、咨询填表登记区域(迎送)、侯采休息区域、采血区域(监护)、迎送。
第二十九条 宣传招募区:是接待所有来捐血或来访者的第一站,宣传招募台通常都设在繁华的街头或献血车旁,它代表政府公益机构的形象;展示着无偿献血志愿者和无偿献血服务队的形象;甚至是这个城市文明的标志和窗口。要求志愿者对血液生理知识和捐血献干细胞的常识掌握较全面,并且具有良好的形象和与人沟通的能力,能够热情接待、引导并正确解答捐血者及来访者的各种各样的问题;如询问捐血前后的疑虑、了解用血政策、甚至质疑捐血用血收费等相关问题、以及过路的行人(可能是潜在的捐血者)问路等等,都要求志愿者热情、耐心去宣传解答和引导,尽量使来访者得到热情的服务和满意的解答,让捐血者感受到为捐血这项公益活动奉献得到了热情的服务与尊重,使之成为一个良好的开端,同时,也树立了捐血服务队的良好形象。
为提高捐血的宣传和招募效果,宣传招募台都设在街头露天,工作的条件受环境天气的限制,严寒酷暑都在露天,宣传招募相对比较艰苦,而且要具备丰富的知识应对,所以这个岗位需要资深志愿者率先垂范带头承担(值日长)。
宣传招募工作十分辛苦并具有挑战性;宣传招募工作又是快乐和有意义的;可以充分发挥骨干作用,在带动更多的志愿者积极参与志愿服务的同时也获得了新志愿者们的信赖。
第三十条 咨询填表登记区域(迎送):捐血者填写表格登记区域,要主动的做好接待、咨询及引导工作,应热情配合从业人员解答来访者提出的问题。对要求献全血的献血者,请拟出示身份证明,并认真填写《献血者健康情况征询表》和《献血登记表》;主动向符合捐机采成分血液条件的再次献血者,介绍捐献机采成分血和造血干细胞的知识和要求,告知决定报名捐献机采成分血的献血者去市中心血站体采室进行,并告知注意事项;指导决定捐献造血干细胞的志愿者填写《捐献造血干细胞登记表》;应热情主动迎接来访者,协助体检医生维持好登记及体检区秩序,使献血者能够按序接受体检,对体检符合献血条件的献血者引导进入等候献血区或献血区,对体检不符合献血条件的献血者给予合理的疏导和解释,对离开后的献血者应主动说声“谢谢!再见!”等恰当的文明礼貌用语。
第三十一条 侯采休息区域(等候体检、化验、侯采、茶歇):指进入献血区前休息等候的区域。要主动与献血及来访者进行知心的交流(可以适度将自己的捐血感受与之分享),询问献血者的饮食情况,提醒献血者饮用水等饮品并为之服务观察献血者的精神状态,了解对献血活动的理解和压力,酌情做好疏导和解释工作,营造温馨和谐的氛围,缓解捐血的紧张情绪,让献血者在献血前保持一个良好的状态。并协助从业人员维护好等候献血区域的整洁和秩序。
第三十二条 采血区域(监护):指进行献血的区域。要学会“察言观色”,认真观察献血者的精神状况,配合采血从业人员与献血者在献血过程保持适当的沟通,消除献血者的恐惧和疑虑。献血完毕后要提醒献血者用“三指法”正确摁压针眼15分钟,松衣袖,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无异常反应方可离开。然后引导献血者进入献血休息区域。如发现献血者出现不适症状时,应立即通知血站医护人员及时处置。
第三十三条 迎送:主动与献血者交流献血的感受,提示献血后注意事项,告知献血后领取献血证和纪念品的情况,指导献血者将摁压针眼的棉签,放入医疗废物专用垃圾桶。通过与献血者的交流互动,让献血者对无偿献血的目的和意义有更深的认识,动员献血者适时再次捐献全血或机采成分血,鼓励献血者再次献身和加入《爱心骨髓库》的行列。对离开的献血者应主动说声“谢谢!再见!谢谢您的爱心奉献!”等欢送的文明礼貌用语。
第七章 培训及内容安排
第三十四条 服务分队负责于上月末制定下一月的志愿者培训计划,并提交队委会讨论、办公室备案和安排培训教员、时间、教材等。
志愿者培训,旨在提高志愿者综合素质、理论水平、服务质量及工作效率。培训形式分为自学和集中授课两种。自学是一种持续性的学习形式,学习材料由红十字会、中心血站、服务队或采供血机构提供和志工本人按需选取。集中授课的培训有初级培训、中级培训、高级培训和研究讨论、参观交流等层次和方式。集中培训实行登记管理,并作为志愿者注册的必备条件和授予星级及评优的重要参考依据。集中授课的培训时间和教员由服务队办公室负责安排。初级和中级培训的集中授课时间一般为3-4小时,高级培训视目的和受训人群和培训方式等情况而定。
第三十五条 初级培训:是新队员(志愿者注册前)的培训。未参加培训或考评不合格者不予注册。每个季度周末的上午9:00-12:00或下午14:30-17:30,培训地点为:市中心血站会议室。遇特殊情况培训的时间和地点可临时安排(具体时间和地点以培训通知为主)。培训内容为《无偿献血志愿工作者手册》,包括无偿献血志愿工作的基本概念、无偿献血志愿工作者服务队管理办法(暂行)、相关规定和血液专业知识等。
培训目的:让志愿者对自己要从事的志愿工作有一个大致的了解,并且基本清楚自己的志愿工作范围和规则。
在初级培训后一个月内,主动联系服务队,以安排老志愿者带其一起进行志愿工作,以老带新,让其尽快熟悉和进入角色。
第三十六条 中级培训:是针对已达到一星级志愿者(志愿服务工时达120小时)的继续教育性培训。培训内容:献血伦理道德、血液生理常识(主要是在成分血、造血干细胞、艾滋病知识和轻度献血反应的处理方法等)、志愿者常犯错误的案例分析、有关法律法规的详解。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开展小组式的主题讨论。
培训目的:加强有关知识的补充,特别是伦理道德、法律法规和常犯错误的案例分析,使有了一定工作经验的志愿工作者能够及时进行知识的补充和总结纠正自己的行为。可以在这个时候给志愿工作者提供可以更大限度发挥其潜能的岗位或者小组。如有电脑专长的,可以组成电脑组,进行有关网络宣传、网站页面制作、志愿者个人宣传名片设计等。又如有的志愿工作者不适合一线接待,可以做办公室或后勤保障工作,如电话通知、资料整理、分发等工作。
第三十七条 高级培训:是针对各分队队干、带班值日长和五星级骨干志愿者(志愿服务工时达600小时)的培训。培训形式有脱产授课、参观考察、交流、座谈会、研讨会等。通过高级培训不断提高骨干志愿者的献全血、成分血的宣传、动员、招募和服务水平及技巧、带教和辨析是非及策划的能力及理论水平、个人素质及奉献精神。
培训目的:对资深的志愿工作者在志愿服务的理念、组织建设和管理能力等方面进行进一步的提升。如就志愿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志愿服务的形式,制度的建设开展研讨,通过研讨提升对志愿服务的理念水平。
第八章 考核与日常管理
第三十八条 志愿服务工时包括志愿者的社会服务、捐血点服务、培训学习和会议活动等。志愿服务工时的记录原则上是,从报到地点签到开始,至离开服务地点为止,按实际服务时间记录。登记一式两份,一份是服务场所的《志愿者服务工时记录登记簿》,由服务场所负责登记管理;另一份是志愿者本人随身携带的《志愿工作者服务日志》。
第三十九条 对组织集体捐血和志愿者自行安排的捐血献干细胞宣传等活动的志愿服务工时记录,可按实际工作时间记录工时,但需有认定或证明人签字,并报队长认证和登记。
第四十条 志愿者成功动员并引领献血者到血站捐献机采血小板(由于转氨酶升高等特殊原因机采不成功也算),可折算为服务时间,按每动员1人次计工时2小时计算;如陪同献血者进行机采并超过2小时,则以实际时间为准;如志愿者本人进行机采血小板或捐献造血干细胞,捐献时间也算服务时间,以实际操作时间为准。
第四十一条 采血机构工作人员的志愿服务工时,由其所在科室或专业岗位志愿工作的相关科室负责每月统计一次,并报送单位办公室,由办公室和相关领导审核汇总公示后备案,年终汇齐全年的服务工时抄送服务队。
第四十二条 志愿者服务工时原则上每年统计一次,统计时间为当年5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统计结果交办公室存档,与志愿者服务日志核对后,输入电脑中的《抚州市红十字会无偿献血志愿者服务队队员志愿服务工时及评优授星情况汇总表》,作为志愿服务考核的重要指标。累计工时是晋升星级和评优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章程和本管理办法;利用志愿者的名义从事与服务队宗旨相违背的活动;个人的不良行为、言论损害服务队的荣誉,或损害志愿者团结行为的;无正当理由连续半年不参加服务活动,或年服务小时数不满10小时的,经服务队队委会或队员大会表决通过,视行为的严重程度,分别予以队内个别警告、队内通报,劝退或终止其队员资格等相应的处理。对利用服务队从事违法活动的,后果由本人自负。
第四十四条 队长、副队长凡无正当理由连续三个月不参加服务活动,经队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可劝其解除聘任职务,另选他人。
第四十五条 志愿者如预离队,应写书面离队申请由其本人递交或请他人转交到本队办公室。本队办公室接到离队申请后,应组织有关队干研究,并于收到书面申请十五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并办理有关离队手续及备案。在受理申请期间,原则上不再安排申请人进行志愿服务等活动。对表现优异的离队注册志愿者,酌情授予荣誉队员等荣誉称号。
第九章“星级”晋升制度
第四十六条 服务队对在捐血和志愿服务中表现优秀的志愿者,以授星和评优等方式报市红十字会进行表彰。对达到上级各种奖励标准者,逐级申报表彰奖励。凡志愿工作者及各级队长、副队长工作成绩突出者,可评选为优秀志愿工作者。细则按照《中国红十字会志愿者表彰奖励办法》进行。
第四十七条 服务队对志愿工作者的服务时间和质量考核,实行 “星级”晋升制管理,共分五级。即:志愿工作累计满120小时者,经考评合格,授予“一星级”志愿工作者;累计每志愿服务240小时,经考评合格,授予“二星级”志愿工作者;以此类推,最高为“五星级”志愿工作者。超过“五星级”并在志愿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者另行表彰。(如授予“金钻级”志愿工作者,予以申报各级红十字先进工作者和荣誉会员称号,推荐评选市、省、国家无偿献血促进奖等荣誉,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十八条 授星仪式每半年至一年颁发一次。星级志愿者授予的“星级志愿工作者荣誉证书”和“星级徽章”,由服务队上报市红十字会审批后统一颁发。
第四十九条 凡志愿工作者及各级队长、副队长工作成绩突出者,可评选为优秀志愿工作者;对达到上级各种奖励标准者,可逐级申报表彰奖励。细则分别参照《抚州市红十字会优秀无偿献血志愿工作者评选标准》、《江西省红十字会志愿者表彰奖励办法》、《中国红十字会志愿者表彰奖励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