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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省卫生厅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干部管理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09-02 来源:

赣卫党字〔 200822

厅直各单位党委(总支、支部)、厅机关各处室: 

  现将《省卫生厅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干部管理工作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加强和改进干部管理工作,是各级党组织的重要职责。厅直各单位要认真学习贯彻《若干规定》,强化集体领导,落实分工负责,进一步健全完善领导班子议事规则,做到按制度管人、管事、管权。厅有关处室要切实履行职责,落实《若干规定》要求,进一步抓好干部任用、管理和监督工作。厅直系统广大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要坚持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模范遵守《若干规定》,带头落实《若干规定》,勤奋敬业,开拓创新,扎实工作,努力创造出经得起组织、群众和历史检验的卫生工作新业绩。 

  厅直各单位要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制定贯彻《若干规定》的具体办法和措施,有关“三重一大”工作制度、党政领导班子职责和班子成员工作分工等落实情况,请于 2008816日前  报厅党组。 

    二00八年七月十七日 

  省卫生厅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干部管理工作若干规定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培养造就一支政治坚定、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勤政廉政、团结协调的高素质干部队伍,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精神, 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厅机关、厅直单位干部管理工作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一、规范干部任用工作 

  1、坚持 干部任用原则。 坚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提出的六项原则,即:党管干部的原则;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依法办事的原则。 

  2、明确干部管理权限。 实行厅党组统一领导、下管一级的管理办法。厅党组负责厅机关公务员、厅直单位副处以上干部(含行政助理、副处级单位的副职),以及厅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厅贷款办公室、省卫生信息中心等干部任免。厅直单位党委(总支、支部)负责本单位科级及以下干部任免。其中,厅直单位拟任纪委副书记、人事科科长、财务科科长人选,由单位党委(总支、支部)研究提出,经厅人事处考察并报分管厅领导审批后,厅人事处下发任职批复;其他科级干部的任免,由单位党委(总支、支部)研究决定,在厅人事处职数审核后,由单位党委(总支、支部)下发任职通知。 

  厅直单位要严格执行内设机构、干部职数审批制度,不得随意增设内设机构和超职数配备干部。厅直单位内设机构科级领导职数一般按一正、一副配备,人员超过 30人或床位数超过50张的内设机构可按一正、二副配备。 

  3、严格履行干部任用程序。 严格执行《 党政领导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程序,即进行民主推荐、研究确定考察对象、制定考察方案、发布考察预告、组织考察、征求纪检意见、充分酝酿、集体讨论、审批或职数备案、任前公示、任职谈话,做到履行程序一步不缺、一步不错,重点抓好以下环节: 

  民主推荐。 民主推荐是提出考察对象的必备环节,凡没有经过民主推荐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厅机关民主推荐处级干部,一般组织全体干部参加。参加厅直单位处级、科级干部民主推荐的人员,一般为本单位副科以上干部、副高以上专业技术人员、职工代表; 100人以下的厅直单位则全体干部职工参加。 参会人员必须达到应参加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推荐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 党委(总支、支部) 研究确定拟任考察人选。 民主推荐得票数较低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获推荐票前一、二位而未列为考察对象的,应向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说明情况;推荐票分散的,可视情况取前若干名进行第二轮民主推荐。 

  组织考察。  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干部考核评价工作,研究制定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干部 考察工作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按作风正、素质好、能力强和公道正派的要求,选准配好考察组。严格执行考察预告制度,在考察前通过张榜公布、会议宣布等方式发布考察预告。考察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式,广泛深入地了解考察对象的现实表现,全面考察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扩大个别谈话的人员范围,多层面听取考察对象的上级、同级、下级和服务对象的意见。在提交党组(党委、总支、支部)会议研究前,要书面征求纪检监察部门对拟提拔任职考察对象的意见和信访反映。考察厅直单位处级干部个别谈话的范围为:领导班子成员、各科室主要负责人、考察对象分管或所在科室全体人员、副高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和职工代表等。 

  党组(党委、总支、支部)会议讨论决定。 严格遵守《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坚持民主讨论、集体决策,会前充分酝酿、会上充分讨论。党组(党委、总支、支部)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 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到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以超过应到会成员半数形成任免决定。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 

  4、树立正确用人导向。 坚持重德才、重实绩、重公认,不断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公信度。坚持公道正派,营造风清气正的用人环境,坚决反对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真正把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人民群众信得过的干部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注重关键时期对干部的 考验、考核,对在完成突发事件、重大自然灾害、中心任务等急难险重工作中表现优秀的干部,加大培养和使用力度。注重年轻干部和女干部、党外干部的选拔培养。 通过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引导干部练内功、打基础、干实事,把心思用在工作中,把才干放在事业上。 

  5、加强干部交流工作。 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促进干部多岗位锻炼和能力提高,增强干部队伍活力。积极疏通厅机关处室之间、厅直单位之间、厅机关与厅直单位之间的干部正常流动,加大干部上下交流、横向交流的力度。积极推进干部定期轮岗工作,分管人事、财务、基建、药品、器械及物资采购工作的单位领导,以及具体从事人事、财务、基建、药品、器械及物资采购工作的中层干部和工作人员,一般每 4年要进行职位轮换或轮岗交流,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在厅直单位之间交流。 

  6、加强处级后备干部选拔培养工作。 按照《党政领导班子后备干部工作规定》,注重发展潜力、坚持备用结合,改进后备干部选拔管理办法,建立省卫生厅处级后备干部人才库, 选拔储备一批 素质优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的后备干部队伍。抓好处级后备干部培养工作,重视加强理论学习和业务培训,通过挂职锻炼、下派基层、参与中心工作和专项重要活动等,加强后备干部实践锻炼。厅直各单位要加强科级后备干部的培养和管理工作。 

  7、引入竞争激励机制。 严格执行《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和《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加大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力度,拓宽选人用人视野,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公开选拔按照发布公告、报名与资格审查、统一笔试和面试、组织考察、讨论决定、办理任职手续等程序进行。竞争上岗按照制定并公布实施方案、报名与资格审查、笔试、面试、民主测评、组织考察、讨论决定、办理任职手续等程序进行。 

  二、健全领导工作制度 

  8、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民主集中制是根本的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是最重要的组织纪律和政治纪律。厅直单位要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 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 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 ”的议事规则,正确处理好党政主要领导之间、正职与副职之间的关系,既要反对和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又要反对和防止分工不合作、班子软弱涣散。 党政主要领导是班子团结统一的关键, 既要相互监督,更要通力合作;既要强化主要领导的民主意识,又要树立每位班子成员的大局意识,充分发挥领导班子集体的智慧和力量。 

  9、建立“三重一大”工作制度。 厅直单位要严格执行“ 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由领导集体作出决定”的规定, 认真研究和制定本单位“三重一大”工作制度。要明确“三重一大” 的具体事项、内容、标准和集体决策的组织机构、程序、方法,以及“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组织实施、责任追究、工作要求,形成能够管长远、可操作的领导议事规则。“三重一大”工作制度出台前,应在本单位一定范围进行公示和征求意见,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确定,报省卫生厅备案同意后公布实施。 

  10、建立党政领导班子职责分工制度。 本着“有利于事业发展、有利于班子团结、有利于民主监督、有利于调动工作积极性”的原则,科学合理划分党委(总支、支部)会议、行政办公会议的职责权限。总体要求是:党委(总支、支部)负责发挥政治核心作用,重点抓好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干部任免与管理监督、人才队伍建设等;行政领导集体负责行政和业务工作,重点抓好行政管理、业务建设、日常人事管理等。 

  11、建立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财务等工作制度。 厅直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肩负起领导、监督、管理的职责,在领导班子建立职责分明、分工合理、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工作制度。厅直单位党政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财务、基建、药品、器械及物资采购等工作,实行“副职分管、正职监管、集体决策”的工作机制,使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对分离。厅直单位要根据新的规定,建立完善相关的管理制度,党政主要领导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以监管,防止监督失控;分管的副职必须定期向单位领导集体汇报,慎重用权,主动接受监督;纪委负责人必须履行职责,加强监督,对未按制度办理的事项要及时向本单位党委报告,也可直接向驻厅纪检组报告,并提出纠正的意见和建议。厅直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工作分工须报省卫生厅备案同意。 

  12、建立党政主要领导沟通酝酿制度。 凡列为本单位“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领导集体研究前,党政主要领导必须进行充分的沟通、酝酿,在形成共识的基础上,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党政主要领导沟通酝酿是领导班子研究工作的必经程序,党委(总支、支部)会议研究的事项,由党委(总支、支部)书记负责沟通、酝酿;行政办公会研究的事项,由行政主要负责人负责沟通、酝酿。 

  13、坚持和完善厅机关处务会议制度。 厅机关处室的重要工作特别是涉及资金使用、项目分配、招标、物资采购、奖励、评先、人事等,在报请分管厅领导前,由处务会议集体讨论。集体讨论实行处室主要负责人末位表态,处室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厅机关处室主要负责人不直接分管资金分配、财务管理等工作,由副职或一般干部具体分管。处务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三、加强干部监督工作 

  14、落实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成立由驻厅纪检组、厅直机关党委、厅人事处、驻厅监察室、厅规财处、厅信访室参加的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定期对干部监督工作沟通信息、交流情况、分析动态、研究问题、协调工作,针对干部队伍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普遍性问题,提出解决的意见和建议。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由厅人事处具体召集。联席会议结束后,及时形成会议纪要,报送厅领导审阅。厅直各单位也要建立相应的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科级干部的监督管理。 

  15、落实诫勉谈话和函询制度。 认真执行《中央纪委、中组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针对群众反映厅机关和厅直单位党员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政勤政、选人用人等方面的问题,由驻厅纪检组、厅人事处对被反映的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或者以书面形式进行函询。党员领导干部接受组织诫勉谈话和函询,要如实回答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无故不回复组织函询。 

  16、落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认真执行《中央关于党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厅机关和厅直单位副处以上党员干部对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因私出国(境)的情况,子女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通婚的情况,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私人在国(境)外经商办企业的情况,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担任外国公司驻华、港澳台公司驻境内分支机构主管人员的情况,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以及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如购房、购车等),应当在事后 30日内及时报告厅人事处。厅机关和厅直单位副处以上党员干部要在每年131日前集中填报一次《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一式两份)。认真执行《中央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厅机关和厅直单位副处以上干部于每年71日至20日申报本年度上半年的全部收入;次年11日至20日申报前一年度下半年的全部收入。所申报的收入项目按规定执行,填写《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表》(一式两份)报厅人事处。建立厅直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收入分配审批制度,除工资政策规定以外的收入,报厅审批后实施。严格执行因公、因私出国(境)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请休假制度。 

  17、落实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 认真执行《中央纪委、中组部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每年 1月份,组织厅机关处室主要负责人、厅直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进行述职述廉,主要内容包括: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履行岗位职责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情况,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改正措施等。厅人事处、驻厅监察室参加厅直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述职述廉会议,同时组织与会人员对领导班子和成员进行民主测评。个人述职述廉报告分别报厅人事处、驻厅监察室。 

  18、落实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认真执行《江西省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江西省领导干部任中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对厅机关处室主要负责人、厅直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分管副职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建立以任中审计为主、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任中审计一般任职两年审计一次,根据需要可随时审计;离任审计在领导干部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前进行。厅人事处、厅规财处、驻厅监察室负责抓好《江西省卫生厅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内部审计实施意见(试行)》的贯彻落实。 

  19、改进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工作。 加强对处级领导干部的考核激励,每年度按一定比例评选优秀处级领导干部,采取适当方式给予表彰奖励。厅机关和厅直单位处级领导干部年度考核评先工作,连同厅机关公务员年度考核、厅直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一并布置。 

  20、加强对干部人事工作的监督。 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认真落实中纪委、中组部《关于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进一步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意见》, 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全过程的监督,有效防范考察失真和干部“带病提拔”。严肃查处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等问题,坚决整治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厅人事处会同驻厅监察室要定期开展对厅直单位选拔任用科级干部的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坚持选拔任用干部的原则、基本条件、任职资格的情况,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的情况,遵守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律的情况,按照规定进行职数备案、轮岗交流的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