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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贯彻四项监督制度专题
发布时间:2010-09-02 来源:

最近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中央组织部同步出台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在上述四项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制度颁布之后,中央组织部负责任接受采访,并就有关问题的回答了记者的提问,这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严格执行四项监督制度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

最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等四项监督制度的发布,在社会上引起了积极反响。四项监督制度的出台,为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提供了制度化武器,为进一步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提供了有力保障。对此,广大干部群众特别期盼在贯彻落实上动真格、下功夫、见实效。

四项监督制度,是针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容易出现的问题,在总结基层探索和创新基础上制定的,形成了事前报告、事后评议、离任检查、违规失责追究的监督链条。《责任追究办法》细化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责任主体,界定了责任追究的主要情形,明确了责任追究的具体方式,是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的“杀手锏”;《有关事项报告办法》明确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应当报告的有关事项和审核程序,前移了监督关口,为选人用人安装了“过滤器”;《“一报告两评议”办法》规定地方党委常委会要向全委会专题报告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并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新选拔任用领导干部进行民主评议,强化了全委会在用人监督上的作用,为评估选人用人效果提供了“度量衡”;《离任检查办法》规定市县党委书记即将离任时,要对其选人用人情况进行检查,并把检查结果作为评价使用市县党委书记的重要依据,可以说是一种“用人审计”。四项制度全面加以实施,将有力促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健康进行。

制度的效用取决于制度的执行力。不抓制度执行,制度就没有效果;不抓制度落实,就等于没有制度。贯彻落实四项制度,各级党委(党组)和组织部门要增强原则性、体现战斗性,敢于负责、敢于较真、敢于碰硬、敢于得罪人。对报告的事项要认真审核,严格入口监督;对民主评议的结果要充分运用,做到奖优惩劣;对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要切实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对查实的用人问题要纠正问责,不搞下不为例。要做好四项监督制度的宣传,将有关执行情况在党内和向社会公开,让广大干部群众了解监督、参与监督、支持监督。要加强对制度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作为干部选拔任用检查工作和巡视工作的重要内容,真正做到有章必依、执行必严、违规必究。

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是硬任务,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要有硬措施。各地各部门要以落实四项监督制度为契机,加大对违规违纪用人行为的查处力度,严肃整饬一些地方和部门存在的干部人事纪律松懈现象,始终保持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的高压态势。在继续整治拉票贿选问题的同时,要严肃查处买官卖官行为,让卖官者身败名裂,让买官者“赔了夫人又折兵”。要密切关注用人上不正之风的新变化新动向,不管刮的是什么风,不管风从什么地方来,都要坚决抵制。要建立健全自查自纠机制,坚持有案必查、鼓励自查、上级督查。坚持实报必查、查实必究、失职追责。既要发挥查处的惩戒功能,更要发挥查处的教育功能,做到查处一起、通报一起、教育一片。

高新民、许耀桐解读干部选拔任用四项监督制度

高新民表示:首先,《办法》本身就是一个突破,现在有一些规定,比如选拔任用工作需向全委会报告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办法》本身就是突破,过去没有这方面的规定,现在有了就是突破。
  第二,进一步理顺了党内关系,常委会和全委会的关系,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是全委会发挥主导作用,现在党明确规定常委会向全委会汇报工作,可是这个规定明确提出来“把选拔任用工作作为专题报告”,当然也可以跟年度总结结合在一起进行,但是明确规定了,就体现了党委的作用。毛泽东讲过党委的作用就是出主意、用干部,向全委会汇报体现了权力关系,这是一个突破。
  第三,进一步扩大了干部的参与。一报告、两评议,都有明确的规定,哪一级的领导参与评议,哪一级新提拔的干部被评议,等于大家参与的面更广泛了。
  第四,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有关事项报告规范化了。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里,哪些属于书面报告,哪些属于征求意见的,都有明确的规定,书面报告的五种情况,征求意见的七种情况,这些都是关键性的问题,是最容易产生“潜规则”的了。比如要离任,不到换届期间大规模调整干部,这时候很容易调整问题,必须事先报告,有规范化的规定。
  第五,离任的领导。离任的领导在任期内,任用干部方面有没有问题,要做一个检查。这样的规定也是具有威慑力量的,这样的规定如此详细,一共12条,在我们党的历史上也是第一次。这本身都是一种突破。

许耀桐认为,围绕着追究责任中心和重点来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有五大亮点:
  一是,第一次明确划分五类追究责任主体: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和有关领导、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和有关领导、干部考察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和人员、以及其他有关的领导和人员。这五类责任对象既涵盖了干部选拔人员具有一定职责权限,能够对干部选拔任用结果产生影响的各类主体,同时又突出了负有重要责任的党委党组的主要领导和组织人事部门主要的负责同志这样一个重点。
  二是,第一次针对有每一类追究责任的主体分别规定了应当追究责任的主要的情形,《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了39种之多,非常的精细。
  三是,第一次明确规定责任追究两个提起主体,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机关。
  四是,第一次明确规定责任追究提起机制,有三种:第一,是对工作中发现群众举报或者新闻媒体反映的线索很清楚的,内容很具体的,就有组织人事部门提起这样的追究机制进行组织处理,也可以会同纪检检察机关进行不同的调查处理。第二,是受理举报,查处案件工作当中主动发现的要呈现哪些问题,这个时候可以由纪检机关进行提起做调查处理。第三,可以说有点被动,也就是倒逼机制,一些领导干部出事了,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者行政职务以上的处分,并且在提拔任用前已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由组织人事部门提起调查处理。
  第五,第一次明确规定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和法律处置这三种追究的方式。其中还分别规定了相应的“影响期”,比如说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能再提拔。引咎辞职和责任辞职处理的,一年内不能任用。降职处理两年内不能提拔。这样的制度设计不仅增强干部选拔任用的责任意识,也防止出了问题分不清责任。
   
干部选任监督有了“操作指南”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简称《责任追究办法》)的出台,是着眼于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改革和完善干部人事制度的长远之计而设计的,很好地适应了目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需要。
  众所周知,为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中央在20027月就颁布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在这个《条例》中,对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指出“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于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责任制”,凡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和分管领导成员的责任。
  但是,究竟应该怎样进行责任追究呢?《条例》本身只是做出了原则的规定,并没有给出具体的回答。这就需要专门制定怎样进行责任追究的条规和惩处措施,否则,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和监督责任制就会变成一句空话。
  管理学的基本原理告诉我们,一个好的制度,还要有严密的责任监管和施以严厉的惩戒相配套。如果没有责任监管和惩戒办法的跟进,难免就会流于形式。所以,虽然《条例》已经颁布多年,但在现实中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仍发生了许多不尽如人意的现象,根本的原因就在于缺失了具体的、明细的、可操作性的责任追究制度。现在,这个法规文件的出台,是加强干部选任监督工作的一项创新性举措,弥补了制度系统性方面的缺漏,为匡正选人用人风气,提高组织部门选人用人的公信度,提供了坚强的制度保障。

用人监管趋“紧”成主流导向

用制度管干部以及扩大领导干部选任和监管的民主参与,以保证党的组织领导的正确,已成为新形势下领导干部选任工作的主流趋向。中组部开启的党用制度监管干部的导向,无疑将极大地鼓舞和激励地方在用人上的民主化、法治化、科学化的实践和制度创新
  日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同时,中央组织部配套发布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形成了比较完备的领导干部选任监督制度体系。
  “责任追究制度”是对党委、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主要或相关领导干部或人员在干部选任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和用人失察失误进行问责的制度;“报告工作制度”包括每年常委会须向全委会专题报告干部选任工作和在特殊情形下选任干部须向上级组织部门报告接受监督的制度;“民主评议制度”包括每年常委会在一定范围内接受对本级党委干部选任工作和新选任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以及市县党委书记离任检查过程中进行的民主评议;“离任检查制度”是指市县党委书记在离任时对其任职期间履行干部选任工作职责情况进行检查的制度。
  这四项新制度的推出和试行,一方面为干部选任工作的监管建立了可操作的制度规范,同时也向全党发出了加强依法治党、用制度管干部的明确信号。如何从制度上防止干部选任工作存在的长官意志、唯亲是举、买官卖官、用人失察和有章不依等各种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像保护国有资产一样保护和增强花费大量成本培育起来的领导干部资源,这四项制度的试行是一种积极的尝试。加强干部选任工作的制度监管,用制度管干部、用制度保护干部,保证党的用人正确,是试行这四项制度的宗旨和真正意义。
  这四项制度监管突出的价值导向不同。“责任追究制度”重在规范和约束领导干部在选任中的违规和失察行为,以形成问责压力;“报告工作制度”重在规范和制约常委会和主要领导干部的用人决策权限,以加强上级监督和全委会民主监督,防止用人权乱用和对干部选任工作的专断;“民主评议制度”重在对干部选任工作接受本级和下级领导同事的民主监督,以提高主要领导干部的公信度;而“离任检查制度”则重在检查结果和民主评议结果对拟提拔的市县党委书记升职的影响。其中,民主评议制度与离任检查制度的综合运用,尤其是对民主评议满意度不足2/3以及在履行干部选任职责有违章操作和用人失察等严重问题取消其提拔资格的规定,对市县党委书记正确履行干部选任职责有很强的制度约束力。

四项监督制度:遏制选人用人不正之风的组合拳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干部选拔任用制度不断趋于完善,一大批德才兼备、奋发有为的干部走上领导岗位,带领人民群众推动了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但也要看到,我们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不正之风,致使一部分领导素质和道德水平较低的人混入党的干部队伍,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制度不健全。最近,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简称《责任追究办法》),中央组织部制定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简称《有关事项报告办法》)、《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简称《“一报告两评议”办法》)、《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简称《离任检查办法》)。可以说,这四项监督制度是中央打向选人用人不正之风的组合拳,显示了中央肃清吏治、净化官风的决心。四项监督制度配套衔接,相互补充,形成合力,其制度理念凸显“四个更加”。
  一、民主公开更加充分
  民主公开是我们党选拔任用干部的改革方向,也是《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原则。近年来,各级党委及组织部门在贯彻《干部任用条例》的过程中,把扩大民主体现到干部选拔任用的各个环节。在推荐环节要求选拔任用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除个别特殊情况可由组织推荐外,凡是没有经过民主推荐程序的,不能列为考察对象。在考察环节实行考察预告制度,在考察干部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在讨论决定环节,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必须保证与会人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举手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由集体作出决定。在监督环节,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接受群众监督,充分尊重民意。但是,由于《干部任用条例》对于违规选拔任用干部的责任追究并没有提出科学严密、操作性强的制度办法,致使在选拔任用干部的推荐、考察、讨论决定等环节中民主公开仍不充分,仍然存在一把手说了算、任人唯亲的现象。这次中央和中组部联合出台的四项监督制度,加大了选人用人民主公开的力度。《责任追究办法》对违背民主程序任免干部的,要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包括违反干部任免程序和规定,个人指定提拔、调整人选的;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的;不按照规定召开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或者个人改变党委(党组)会议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的;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同时,把“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或者选举中搞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的”、“群众满意度明显偏低、选人用人方面问题突出、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加大了问责力度。《有关事项报告办法》明确规定,不经民主推荐,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的,应当按照要求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为了保证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公开公正民主,防止任人唯亲,对于破格提拔干部的、集中调整干部数量较大的、领导干部的近亲属、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提拔任用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一报告两评议”办法》要求地方党委常委会每年向全委会报告工作时,要专题报告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接受对本级党委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新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这项制度有利于进一步扩大党内民主、切实发挥全委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民主监督。《离任检查办法》要求对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任职期间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主要是对市县党委书记本人及其任职期间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情况和市县党委近期新任用的干部进行民主评议,这项制度意在加强对市县党委书记选拔任用干部的监督,能够有效防止离任前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着力“四个坚持” 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

最近,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中央组织部同步出台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这4个法规性文件的出台,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匡正选人用人风气、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重要举措。配合下发的3个《办法》与《责任追究办法》,共同构成事前要报告、事后要评议、离任要检查、违规失责要追究的监督链条,为防治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提供了有力武器,为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提供了制度保障。就此,笔者从理论顶层和实践操作层面思考,认为事前报告是基础,事后评议是重点,离任检查是根本,失责追究是关键。
  事前报告是基础。中组部出台的《有关事项报告办法》,重在加强干部选拔任用事前监督和上级监督,以严把领导干部队伍“入口关”。近年来开展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检查和查处违规用人问题时发现,由于缺少具体的操作性办法,不少地方对应报告的事项不报告,导致提拔干部把关不严、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等问题时有发生,影响了选人用人质量。为此,《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规定了两类报告事项:一类是应当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复同意方可进行的5种事项,如机构变动或者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等;另一类是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意见的7种事项,如提拔任用领导干部的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被问责领导干部影响期满重新任用等。这个《办法》通过明确报告事项,完善审核程序,进一步将关口前移,把好选人用人关。报告办法还明确了各种特殊人事任用的必要程序,其中包括,越级提拔干部,市、县、乡党政正职在同一岗位任期不到3年进行调整的,应当按照要求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上一级组织部门加强了对下级党委(党组)选人用人的事前把关,防止在干部选拔任用中出现打“擦边球”、搞“暗箱操作”等不正之风。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有了“紧箍咒”,能规范党政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行为,对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以及遏制卖官受贿行为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在实际操作中,既要坚持“三严格”又要突出“三性”,一是严格要求,突出制度执行的严肃性。下级党组织在每次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会议的前两天,将拟调整干部的基本情况,拟任职务及职数配备情况,《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纪律的执行情况等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部门。同时明确,每次报告事前报告时,须由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进行审签,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存在迟报、谎报、瞒报等情况的,将取消相应批次、相应人员的任职决定,并视情节追究责任。每年年末,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任前报告的贯彻执行情况反馈给干部实绩考核办,作为工作实绩评价的一项重要指标。二是严格审查,突出制度审核的规范性。在对下级党组织事前报告审查过程中,重点突出三个方面:一方面是重点审查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执行情况,看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参加推荐人员范围是否符合要求,确定的考察人选得票数是否在前列,是否征求了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意见等;另一方面是重点审查干部职级、职数配备情况。受理任前报告时,要求基层党委对任用干部中涉及的职级、职数情况作出说明。审查时,对照市编办核定的机构规格和职数,对涉及的所有拟提职及交流干部逐一进行审核,核对有没有变相和擅自增加职数、超职数、自设职务名称配备干部,突破机构规格高配干部等问题,再一个方面是重点审核拟任干部资格条件情况,看是否存在工人身份任职、非公务员身份人员直接提任到行政机关任职等现象。四是重点审核提拔领导干部子女、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情况,看是否执行了任职回避制度、是否履行了规定程序、是否存在领导干部授意指使现象,看是否确为工作需要、拟提任人选是否为群众认可、是否具备任职资格条件等。通过严格的事前审查把关,对违反有关规定拟提任的干部要坚决作出
 “不同意研究”批复,对不符合任职回避等规定的领导干部,要及时提出调整工作单位及职务的审查意见。三是严格监督,突出制度落实的有效性。为了保证事前审查提出的审查意见的有效落实,要配套出台三项制度:第一是实行事后报告制度,要求下级党组织在每次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后的一个月内,上报事后报告。重点报告事前报告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通过事后报告,及时对事前报告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确保审查意见落到实处。第二是实行派员列席下级党组织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会议制度,对于在干部提拔使用上存在争议、拟提拔领导干部亲属或身边工作人员等特殊情况的,将选派干部监督机构人员参加讨论干部任免的会议,进行实地监督审查。第三是建立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巡回检查制度,每年要对下级党组织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检查一次,并在领导班子换届等大批量调整干部时进行重点检查。同时,还可配套出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巡回检查评价细则》,通过将《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原则、程序、纪律遵守情况等分解细化,明确检查标准,进行分制细化,实现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量化评价。